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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国有垦区特困职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农垦发〔2013〕5号)
发布日期:2016-07-07        来源:admin      

 

农业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解决国有垦区特困职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农垦发〔20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农业)局(厅、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国土资源厅: 

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2008年以来,国有垦区大规模实施了危房改造,职工的住房条件得到很大改善。但是,特困职工家庭因收入低、负担重,无力实施危房改造,难以实现安居。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要求,为切实解决国有垦区特困职工家庭住房困难,全面完成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把解决国有垦区特困职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深入推进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加强国有垦区民生建设、促进国有垦区社会和谐的大事,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密切协作,抓好落实,稳步实施。 

二、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的要求,将国有垦区特困职工家庭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从2014年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基本解决其住房困难,使其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保障对象。国有垦区特困职工家庭是指户籍在垦区、长期在农场居住、家庭收入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其住房符合《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农垦发〔2011〕2号)中的危房界定标准。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通过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核定,特困职工家庭确实无力支付租金的,可依申请予以租金减免。 

四、规划管理。国有农场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尽快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特困职工家庭的数量、分布等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报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农垦、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符合保障条件的国有农场特困职工家庭,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对于城市规划区外符合保障条件的国有农场特困职工家庭且分布较为集中的,在统一纳入当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的同时,可由国有农场通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式实施保障。国有农场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时,要充分考虑特困职工家庭生产生活的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并拆除其原有危旧住房。 

五、政策保障。各地将国有农场符合保障条件的特困职工家庭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政策。对于由国有农场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地方各级政府要按规定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国有农场也要适当投入建设资金。国有农场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土地、税费和信贷等支持政策,租金收入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国有农场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特困职工家庭,不能同时享受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政策。 

六、组织实施。各级农垦部门要将解决国有垦区特困职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工作重点,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细化工作措施,层层落实责任,积极组织开展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国有农场要充分尊重特困职工的意愿,依据特困职工家庭的申请,严格审核收入、住房等材料,将有关信息张榜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国有农场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要切实做好前期工作,依法合规地组织项目实施,加强建设管理、资金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和分配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政策措施,强化沟通和监督检查,加快解决国有垦区特困职工家庭住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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