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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24-04-24 来源: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晋建房字〔2024〕8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山西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有效预防和遏制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火灾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能建尽建、布局合理、安全规范、便民高效”原则,在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前提下,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尊重居民意愿,加快推动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和停放场所建设,同步在电梯加装电动自行车识别禁入装置,消除电动自行车进梯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安全隐患,最大程度维护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实施程序

    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街办组织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业委会(物管会)为实施主体,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规划选址。小区业委会(物管会)会同物业服务业企业在符合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利用小区原有非机动车棚或地下车库等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如果既有车棚、车库不符合加装条件,可在符合消防安全和交通组织安全的前提下在小区地上公共场地进行合理选址,并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

    (二)制定方案。小区业委会(物管会)在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后,由业委会(物管会)或其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开选择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通过调查摸底、现场勘查等方式确定充电位数量等工作,确定出资、经营、后续管理模式,形成《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征求意见。由小区业委会(物管会)或其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将拟与充电设施建设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建设单位资质情况、《方案》等资料一并在小区公共区域进行公示,征求广大业主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业主可向业委会(物管会)提出书面异议,业委会(物管会)或其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建设单位应充分做好与业主的沟通交流工作,如异议成立,应进一步完善《方案》,并重新公示。

    (四)签订协议。公示结束后,由业委会(物管会)或其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建设责任、安全责任,以及后期运营、维护、管理责任等内容。

    (五)建设施工。按照确认后的建设方案,由建设单位安排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防火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六)检查验收。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完成施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业委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和设计、施工等单位对停放充电设施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并依法履行消防验收备案等法定程序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运行维护

    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按照协议内容,明确设施产权和建设运营主体的权利、责任。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承担运营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建立专业的充电设施维护保养队伍,编制应急预案并在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场所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和巡查登记,对故障情况应及时响应并在1个工作日内落实维修。

    四、安全管理

    充电设施投入使用后,业委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企业应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履行职责,定期开展充电设施电气运行安全检查。发现充电设施存安全隐患问题应停止使用,通知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维护保养;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应立即上报消防救援机构、属地街办等,也可拨打12345政府服务便民热线举报。

    未通过业主大会同意或无法在管理区域内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对小区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进梯入户,占用走道、楼梯间、门厅停车,乱拉电线充电等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住建(房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和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快推进建设。各市住建(房管)部门要组织对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底数和充电设施情况进行摸排,建立信息台账,结合业主意愿,科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全面推进落实。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市住建(房管)部门每季度要对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和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情况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工作、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严肃追责问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对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和充电设施选址布局、建设方案和建设动态、运营管理等内容进行宣传,引导业主和社会监督,积极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普及,提醒广大市民充分认识电动自行车引发火灾的危害性,不断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4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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