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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建管函〔2024〕70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综合执法局:
为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指导、警示、教育作用,强化城管领域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决定发布2024年第二批城市管理领域典型违法案件。
一、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施工单位降低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进行施工行政处罚案
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万柏林区建设某项目时,要求施工单位降低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进行施工,违反了《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降低绿色建筑建设指标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的规定。依据《山西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太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山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正,并处罚款200000元。
二、平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山西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未实名制销售液化气行政处罚案
平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平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移送的线索,对山西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实名制销售液化气行为展开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无燃气用户清单,也未签订供用气合同进行液化气销售,违反了《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实名制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对用户进行直接供应,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和注意事项”的规定。依据《山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平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处以罚款10000元。
三、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长治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行政处罚案
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长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线索,对长治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的行为展开调查。调查发现,长治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液化气罐车卸车管线未设置联锁保护装置,卸车用静电消除器不完好,储罐区抽出管线未设置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90000元。
四、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晋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申请消防备案行政处罚案
晋城市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晋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居住小区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晋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晋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正,处以罚款5000元。
五、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行政处罚案
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移送的线索,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行为展开调查。调查发现,该企业在晋中市榆次区承建的某项目中1#公寓楼悬挑脚手架、附属商业楼落地式钢管扣件脚手架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晋中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同时给予该项目项目经理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6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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