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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第24号)
发布日期:2018-03-15        来源:住房保障处      

晋保办函〔2017〕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成员单位:

  为着力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切实提高住房保障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分配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保障标准

  公租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对具有当地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对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城镇常住人口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的,原则上只需认定在当地无住房,即可统筹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其他条件可作为顺序轮候的依据。

  各地要切实拓宽公租房申请渠道,规范和完善公租房分配管理机制,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简化公租房申请和分配流程,取消各种不必要的证明和手续,明确工作时限,实行“敞口”申报,让住房困难群众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到公租房保障。

  二、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市、县政府要进一步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明确竣工时限、倒排工期,加快推进,尽早形成有效保障。对因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项目,要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统筹使用好各类资金。已享受2017年中央财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年底前要达到交付使用条件。

  三、加强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管理

  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优先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单位职工配租,对满足本单位职工居住后的剩余房源,可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同意,面向当地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配租。自建公租房产权单位具体负责房屋的分配管理,房屋建设应达到公租房建设标准,分配入住后应将分配结果报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对使用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企业等单位自建公租房项目,各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就财政资金和企业等单位自行投资按份额进行确权,并建立资产台账,确保在公租房建设管理中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建章立制强化监督

  各地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将政府投资公租房分配管理工作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同时,要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对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竣工和分配进度慢、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弄虚作假上报数据不实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约谈或问责,限期整改。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将根据全省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对各地公租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措施落实、项目建设、保障分配、资金管理、目标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地也要结合自身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明确具体工作责任和措施,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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