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和明确我省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6〕12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指导意见》(晋政办发〔2016〕78号)明确我省实行“省级统贷、市县购买”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模式后,全省各市与国开行、农发行密切配合,紧密协作,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已全面推开。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加快工作推进步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省级统贷、市县购买”的工作要求
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16〕4次)明确:同意我省采用省级融资主体作为全省棚户区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平台实施统贷统还的工作模式,由山西省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城投公司”)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我省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相关规定采取单一来源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省城投公司为承接主体,承接本市、县(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各地开展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省级统贷、市县购买”的工作要求。
二、工作流程和工作职责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申请贷款。
1、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工作流程:市、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逐级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列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确认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有关贷款银行出具确认函。
2、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新建安置房项目:①市、县(市、区)政府制定征收补偿管理办法和项目征收安置方案;②完成项目规划条件、环评审批、用地预审、可研或核准批复。
(2)货币化安置项目:①市、县(市、区)政府制定征收补偿管理办法和项目征收安置方案;②涉及购买存量房源的征收补偿管理办法和项目征收安置方案需经上一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3、市、县(市、区)政府或委托代理单位,向省城投公司提交政府购买服务申请。
(二)组织项目贷款评审与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程序。
1、初审:省城投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结合贷款银行融资意愿出具审议决议。
2、评审:省城投公司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开展贷款评审,审议后出具审议结论,完成对省城投公司的贷款授信。
3、报备:省城投公司将授信项目的备案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4、实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程序:
(1)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将棚户区改造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2)市、县(市、区)政府指定购买主体,按单一来源采购的规定完成采购流程后,由购买主体与省城投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3)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逐年纳入财政预算。
(三)签订相关工作协议。
1、市、县(市、区)政府、贷款银行与省城投公司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方合作协议》(贷款银行草拟)。
2、省城投公司与用款主体签订《棚户区改造项目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省城投公司草拟)。
3、省城投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及系列合同(贷款银行出具)。
(四)及时发放与使用贷款。
1、省城投公司会同用款主体落实资本金到位等提款条件。用款主体可以是市、县(市、区)政府委托的具备条件的国有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也可以是政府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部、指挥部等。
2、用款主体向省城投公司提出提款申请并出具提款申请书。
3、省城投公司向贷款银行提出提款申请和资金划转申请,并办理相关事宜。
(五)按服务协议及时足额付款。
1、贷款银行向省城投公司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和应收利息通知书。
2、省城投公司向项目各有关主体发送资金支付通知书。
3、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合同约定向省城投公司支付购买资金。
4、省城投公司按时还本付息。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流程和工作职责,尽心尽力尽责,积极推进我省棚户区改造